在第35個“6·26”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為進一步震懾犯罪分子,增強全民識毒、防毒、拒毒意識,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收集、整理了2021年以來各地法院審結的10件毒品和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fā)布案例的主要特點:一是犯罪類型代表性強。毒品犯罪中既涵蓋了走私、制造、大宗販賣毒品和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等源頭性犯罪,也包括“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犯罪;涉毒犯罪則選取了毒品犯罪分子“自洗錢”以及因吸毒誘發(fā)的嚴重暴力犯罪。二是涉案毒品“三代并存”。除傳統(tǒng)毒品海洛因和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外,增加了新型毒品犯罪的占比,特別是涉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新列管物質和泰勒寧等濫用麻精藥品案件。三是情節(jié)典型手段多樣。涉及暴力抗拒檢查情節(jié)嚴重、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毒、通過賄買手段獲取立功線索等情節(jié)以及“互聯(lián)網+物流寄遞”非接觸式犯罪手段,且多名被告人均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這些案例從不同角度反映了當前我國毒品犯罪的特點,闡釋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一貫政策立場。
案例1
梁玉景、黎國都制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制造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玉景,男,壯族,1976年8月2日出生,無業(yè)。2010年1月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黎國都,男,壯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農民。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黎國都伙同鄭力純(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租賃制毒場地,并與鄭力純、陳元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完成制毒前期準備工作;梁玉景購買制毒原材料,安排黃炳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檢修制毒工具反應釜。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玉景安排黎國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資,其中黎國都出資70萬元,陳元武、梁玉升(二審期間因病死亡)夫婦出資90萬元,零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出資15萬元。零駿良、凌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梁玉景、黎國都指使下,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將毒資交給梁玉景,將制毒輔料運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又從廣東省梅州市將梁玉景組織購買的氯麻黃堿運至南寧市,由陳元武駕車運至制毒場地。同年5月28日,梁玉景先后安排農多想、黃炳貴(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前往位于南寧市經開區(qū)那洪街道古思村的制毒場地,與黎國都、陳元武、鄭力純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公安人員在制毒場地抓獲黎國都等人,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黃堿148.42千克、反應釜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梁玉景、黎國都共謀制造毒品,梁玉景糾集多人參與,管理毒資,購買制毒原料,黎國都大額出資,租賃制毒場地,直接參與制造,二人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責突出。梁玉景、黎國都制造甲基苯丙胺,數(shù)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均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梁玉景、黎國都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制造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斗爭的打擊重點。近年來,廣東等地的規(guī)?;贫净顒釉诔掷m(xù)嚴厲打擊和有效治理之下,逐步得到遏制,但制毒活動出現(xiàn)了向周邊省市轉移的現(xiàn)象,國內其他地區(qū)分散、零星制毒犯罪仍時有發(fā)生,且犯罪手段呈現(xiàn)分段式、隱秘化等特點。本案是一起發(fā)生在廣西的家族式重大制毒犯罪,參與人數(shù)多、制毒規(guī)模大,涉案人員大多具有親屬關系。同案人在梁玉景、黎國都指揮下實施制毒犯罪,從廣東購入制毒原料,跨省運輸至廣西農村地區(qū)進行制造。案發(fā)時在制毒場地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制毒物品氯麻黃堿148.42千克,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梁玉景、黎國都系該制毒團伙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適用死刑,體現(xiàn)了突出打擊重點、嚴懲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
案例2
馮志國運輸毒品案
——暴力抗拒檢查,持刀捅刺致執(zhí)法人員重傷,且系累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志國,男,漢族,1987年5月6日出生,農民。2012年12月26日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滿釋放。
2017年4月、5月,被告人馮志國與同村村民李復生、周明(均另案處理)先后從貴州省來到云南省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共謀實施毒品犯罪。同年6月1日,三人攜帶毒品駕乘摩托車由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前往云南省保山市,23時許途經鎮(zhèn)康縣勐堆鄉(xiāng)銅廠北路時發(fā)現(xiàn)前方設卡檢查,馮志國遂將毒品丟棄在路邊。執(zhí)法人員經檢查,發(fā)現(xiàn)三人形跡可疑,遂沿三人駛來方向搜查,在約30米遠路邊處查獲海洛因1777克。馮志國見罪行敗露,即持刀捅刺追捕的執(zhí)法人員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腸破裂,構成重傷二級。2018年1月10日,馮志國在貴州省貴陽市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志國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進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馮志國從貴州省到云南省邊境地區(qū)實施毒品犯罪,與另案被告人李復生、周明分工配合,共同運輸毒品,應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馮志國運輸海洛因數(shù)量大,并暴力抗拒檢查,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馮志國曾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馮志國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馮志國已于2021年9月9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部分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鋌而走險,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檢查、抓捕,增加了執(zhí)法人員查緝毒品犯罪的風險,也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是指造成執(zhí)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馮志國在罪行被執(zhí)法人員察覺后,為逃跑持刀連續(xù)捅刺執(zhí)法人員致其重傷,屬于暴力抗拒檢查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馮志國曾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短期內即再次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馮志國對抗執(zhí)法權威的行為及其前科情節(jié),均反映出其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依法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嚴懲并適用死刑,警示妄圖以暴力對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幸。
案例3
邱山喜販賣、運輸毒品案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不構成立功,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山喜,曾用名邱三喜,男,漢族,1976年5月5日出生,農民。2004年1月12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邱山喜欲從廣東省廣州市一名毒販(身份不明)處購買毒品進行販賣,并將此事告知元海銀(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讓元海銀為其準備30萬元現(xiàn)金。元海銀同意,并提出從中購買一塊毒品。同年7月13日,邱山喜攜帶元海銀提供的30萬元毒資,前往廣州市交易毒品。后邱山喜將購得的毒品藏匿于其駕駛的豐田汽車后排座椅內,駕車返回安徽省臨泉縣,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3481.4克。邱山喜被抓獲后,其親屬通過賄買手段獲取范某某販賣毒品犯罪線索,交由其檢舉揭發(fā)。
二、裁判結果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根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立功材料,錯誤認定被告人邱山喜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據(jù)此從輕判處邱山喜無期徒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經再審改判邱山喜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山喜明知是海洛因而伙同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邱山喜提起犯意,糾集他人參與出資,自行完成購買、運輸毒品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邱山喜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邱山喜檢舉范某某販賣毒品的線索系通過賄買的非法手段獲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自首立功意見》)第四條的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xiàn)。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邱山喜改判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邱山喜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刑法設立立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對犯罪分子承諾并兌現(xiàn)從寬處罰,換取其積極揭露他人罪行,以便司法機關及時發(fā)現(xiàn)、查處犯罪,節(jié)約司法資源。同時,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棄惡從善的愿望,有利于促成其悔過自新。但是,構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檢舉線索的來源必須合法,否則就背離了立功制度創(chuàng)設的初衷和價值取向,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破壞公序良俗?!蹲允琢⒐σ庖姟返谒臈l規(guī)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本案中,被告人邱山喜攜款向上家求購大量毒品并跨省長途運輸,罪行極其嚴重,且系毒品再犯,論罪應處死刑。邱山喜到案后檢舉揭發(fā)范某某販賣毒品線索,公安機關據(jù)此偵破范某某販毒一案,范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經再審查明,上述檢舉線索系邱山喜親屬通過賄買的非法手段獲取后交由邱山喜檢舉揭發(fā),根據(jù)《自首立功意見》的規(guī)定,即便檢舉線索查證屬實,邱山喜的行為也不構成立功。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對邱山喜改判死刑,彰顯了對嚴重毒品犯罪絕不姑息的態(tài)度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決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