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成
摘錄自中國反洗錢實務2019年第9期
一、成案難現(xiàn)狀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對反洗錢義務機構履職情況的監(jiān)管不斷加強,尤其是《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以下簡稱“3號令”)出臺后,各義務機構加強了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管理水平,可疑交易在線索的報告方面有明顯提升,這些線索被公安機關立案受理并偵査破獲,代表著對義務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的認可。但現(xiàn)實工作中,義務機構直接向當?shù)毓膊块T移交重點可疑交易線索后,或中國人民銀行受理重點可疑交易線索移交當?shù)毓膊块T后,能夠促線索成案的線索很少,公安經(jīng)偵部門立案偵查面臨較多困難。
對于相對復雜的違法犯罪活動,金融機構所報重點可疑賬戶很可能只是這個違法犯罪資金鏈中的一環(huán),甚至是非主要節(jié)點的次要一環(huán),很難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進行有效說明,從而影響公安機關的洗錢賬戶線索立案,成為反洗錢重點可疑線索成案難的直接因素。
二、現(xiàn)狀的原因分析
重點可疑交易線索成案難的原因,要從反洗錢義務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三個主體的角度分別分析。
從反洗錢義務機構角度講,除國有商業(yè)銀行和大型股份制銀行的客戶多,經(jīng)驗相對豐富,提交的重點可疑線索分析報告質量相對較高,其他反洗錢義務機構提交的重點可疑線索質量偏低,資金性質分析不到位、判斷不準確,涉嫌犯罪類型判定不清。一些中小型股份制銀行的問題相對比較突出。根本原因在于反洗錢預警監(jiān)測分析工作是一個逐步積累經(jīng)驗的過程,需要足夠的時間與實戰(zhàn)進行磨煉,這恰恰是一些中小銀行的短板。另外,還有一些很重要的因素,例如,反洗錢崗位不穩(wěn)定,人員變動頻繁,賬戶資金分析監(jiān)測經(jīng)驗難以有效積累;人員素質偏低,一些基本的數(shù)據(jù)整理不到位,未掌握電子表格基礎應用等;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很多,真正懂得反洗錢業(yè)務的人員很少,導致報告質量整體不高。
從中國人民銀行角度講,地市級及以下基層行的反洗錢調査權力缺失,影響重點可疑交易線索的及時處置。按照規(guī)定上報省級行,造成省級行的調查任務過于繁重,影響了可疑交易線索的準確研判和反洗錢調查工作效率。此外,人民銀行分支行人力資源與被監(jiān)管主體不呈比例,需要監(jiān)管的義務主體較多,而從事反洗錢監(jiān)管工作的人員較少。以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為例,目前全市反洗錢義務機構共計153家,而人民銀行烏蘭察布市中心支行反洗錢專職人員僅有3名。每年例行的被監(jiān)管金融機構日常培訓、檢査、調研等工作量已較大,對于金融機構上報的重點可疑線索,一是沒有充足的時間精力,二是沒有足夠的實戰(zhàn)經(jīng)驗,只能依照相關理論知識或比照洗錢類型作進一步分析研判,按照報告流程進行處理。針對義務機構報送的重點可疑線索報告中的不足,只能退回義務機構要求其進行補充調查,影響了對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處理效率。
從公安機關角度講,基層公安機關專業(yè)人才缺失,對義務機構業(yè)務不熟悉,而移交的線索大多數(shù)涉及多類犯罪行為,直接影響線索的利用。另外,洗錢犯罪的特點是沒有直接受害人、取證多跨區(qū)城、最終調查能否取得效果無法確定,導致基層公安機關不愿立案。而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恰恰在于違法犯罪事實能夠被有效確認,即先有被害人、報案人陳述具體的犯罪事實,再根據(jù)犯罪線索查找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而反洗錢義務機構撰寫的重點可疑線索報告則是基于賬戶資金的異常性作出的研判,是一種假設判定,沒有任何具體的事實依據(jù),需要公安機關根據(jù)金融機構提供的疑似可疑點進行線索核實。反洗錢義務機構所撰寫的線索報告內容,往往就賬戶論賬戶,只重點強調賬戶資金性質的可疑性,并沒有把重點可疑賬戶所涉嫌的整個賬戶資金鏈條進行有效梳理,也沒有把可疑資金所涉及的犯罪進行綜合研判,使基層公安機關難以對涉罪線索進行有效切入。此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公安案件屬地管轄權的問題,現(xiàn)實中這也是洗錢線索難以立案的難點之一。例如,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烏蘭察布市中心支行移交的一起線索,可疑特征明顯,但由于跨區(qū)城、跨機構、涉及面廣,偵查機關警力有限,手頭案件多等,至今仍在研判中。
從激勵機制方面講,激勵機制的欠缺也會影響高質量的發(fā)現(xiàn)和偵破,現(xiàn)階段,無論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其他機構均未建立一套成熟的反洗錢獎勵機制,未對提供洗錢案件線索或是對反洗錢工作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難以激發(fā)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也是導致重點可疑線索成案難的原因之一。
三、相關建議
綜合上述形成原因,要想改變現(xiàn)狀,首先是要增強反洗錢從業(yè)人員的工作意愿和能力,其次是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聯(lián)系,堅持反洗錢風險為本的監(jiān)管理念。
(一)培養(yǎng)復合型反洗錢專業(yè)人才,加大對反洗錢工作的投入
首先,要加強反洗錢崗位人員,尤其是一線人員的穩(wěn)定性,只有這樣才能積累可疑線索的有效判斷經(jīng)驗,增強線索的甄別分析能力。其次,要加強反洗錢從業(yè)人員風險監(jiān)測分析的工作意愿和能力。較強的工作意愿和分析能力有助于提高義務機構上報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質量。中國人民銀行和反洗錢義務機構都應加強反洗錢組織框架建設,依據(jù)工作內容合理配置反洗錢工作人員,制定完備的崗位責任制度,維護穩(wěn)定的反洗錢工作隊伍。通過專題培訓、案件調查分析、組織專題工作等形式,拓寬反洗錢隊伍的視野,不斷增強其使命感和責任感,著力培訓和儲備一批作風素質過硬、業(yè)務能力突出的反洗錢專業(yè)人才。
(二)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交流
無論是反洗錢義務機構直接向公安機關移交重點可疑交易線索,還是中國人民銀行經(jīng)過二次分析以后再度移交,可疑賬戶涉罪資金線索能否被立案進行司法追究都需要基層公安機關進行最終的權威認定,事前溝通非常有必要。對于報告涉及客戶資金交易事實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否被公安機關認同,當?shù)毓矙C關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公安機關對于可疑線索反映出來的違法行為是否重視,是否有立案偵查的意愿,都可以在交流中進行有效互動,以提高重點可疑線索的成案效率。
(三)建立獎勵機制,激發(fā)提供重點可疑交易線索和參與預防洗錢犯罪的熱情
建立健全反洗錢獎勵機制,對提供洗錢案件線索、重點可疑交易線索或在反洗錢工作方面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獎勵,或是由當?shù)厝嗣裾畬Ψ聪村X工作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給予名譽和經(jīng)濟上的雙重獎勵,以鼓勵其為維護地方經(jīng)濟金融安全作出的努力。